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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摄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时间: 2019-08-30 08:00:00浏览:

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长办公室文件

师后通〔2019〕15号



关于印发《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务后勤各单位: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保证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中心工作正常运转,经2019年7月9日后勤工作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考勤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考勤管理办法

2.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

3.公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2019年8月29日



附件1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考勤管理办法

(2019年8月修订)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保证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中心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1. 工作时间。机关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心及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岗位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 设考勤员。处机关及各中心须设考勤员,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中心职工的考勤记录工作,按要求上报考勤记录。考勤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3. 打卡制度。处机关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参见《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考勤机打卡制度(试行)》;

4. 各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遵照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适合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假期的种类及请假期限

1. 公假。一般包括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等,休假时间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2. 事假。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由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请事假。事假一般年累计不超过15天;

3. 病假。职工因病须接受治疗和休养的,可酌情请病假。病假一般年累计不超过30天。

、申程序

1. 请假。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等,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2. 续假。如需延长假期,应办理续假手续,程序与请假手续一致;

3. 销假。假期结束应持《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4. 原则上各类假期需提前申请,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的需提前两周申请;由于突发原因致使不能提前填写请假申请的,应在请假当天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文字形式及时告知主管领导及考勤员,并在返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批准权限

1. 处机关/中心主任及以上职工请假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心副主任和部门经理请假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2. 处机关主任以下职工请假3天以内须经本部门主任批准,请假超过3天、不满10天的须经本部门主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10天及以上须经本部门主任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3. 各中心职工请假参照处机关职工请假及审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和细化;

4. 机关部门和各中心职工请事假1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才人事处审批。

五、假期期间工资待遇

1. 公假

各类公假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国家规定的公假部分,根据情况,工资待遇按照相应假期规定处理。

2. 事假

1)事假每月以实际时间累计计算,按日扣除岗位工资;

2)半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扣除半年绩效,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扣除全年绩效。

3. 病假

病假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每月以实际时间累计计算。当病假月累计超过3天的,按日扣除岗位工资;当月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病假酌情扣发半年绩效和全年绩效。

4. 旷工

1)旷工不满1日,扣发当日工资;

2)旷工1日及以上,扣发半年绩效;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同时扣发半年绩效和全年绩效。

5.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情况与半年绩效和全年绩效直接挂钩。

旷工及解除聘用合同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不到岗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编造请假理由,伪造或涂改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1)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

2)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3)因旷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相关损失的。

七、附则

1. 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寒暑假的具体放假时间,按照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的安排执行;

2. 考勤记录作为职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3. 未尽事宜依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本办法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

所属单位

(中心)


部门


申请人


工作证号


职位


联系电话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工伤假□ 年假□ 续假□  其他□

请划“√”

请假

时间

,累计 天;

不含公休法定节假日

年假所属

,应给 ,已休 ,结余 天。

请假事由


申请人签


申请时间


所属部门意见:                        签字


批准休假天数:                                         日  

所属单位意见:    签字


批准休假天数:                                         日  

后勤管理处意见:  签字


批准休假天数:                                        

销假情况:


销假时间: 日    实休天数: 天     经办人签字:

备注:

1.依据请假天数,核定请假审核审批权限;2.假期申请须出示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医院证明生育证等;3.请一天及以上病假需出具正规假条病历及医生诊断证明;4.后勤处机关主任以下职工申超三天的假期须经部门主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勤处机关及各中心职工申请超十天(含)的假期须经部门、中心主任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后勤管理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附件3


公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一、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婚、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修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

1. 职工入职后结婚,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2. 再婚的参照初婚的相关规定执行。

3. 职工因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请假为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4.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6. 婚丧假的计算均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产假及哺乳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修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

1.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 产假、流产假期间,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 女职工产假或流产假期满,由于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过本单位指定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或流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处理。

6. 计划外或非婚生育者,只休产假98天,休假期间不予支付工资,不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7. 产假的计算均包含节假日。

8.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工伤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2.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3.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4.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5.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6.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五、年休假

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六、病假关于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