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长办公室文件
师后通〔2020〕13号
关于印发《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务后勤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后勤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2020年9月1日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第四条 按学校要求,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固定资产“一张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职责严格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使用、处置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五条 通过自行研制、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严格履行入账、出账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严格履行固定资产验收责任制。针对固定资产特点采取如下验收方式:
低于20万元以下(单价)的设备或低于5万元以下(单价或批量)的家具,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凭据。
高于20万元(含)以上(单价)的设备或高于5万元(含)以上(单价或批量)的家具,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合格,报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入账。
文物和陈列品由学校文物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库、入账。
房屋及构筑物由基建处、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按基建或修缮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交拟出租出借的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取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上)使用效率,须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师校发〔2016〕73 号)执行。
第九条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须大于6年,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使用年限须大于10年,家具类的使用年限须大于15年。耐用年限根据国家的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条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并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拟作报废处置,且须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组织技术鉴定;
2.报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组审核。
第十一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应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对于拟以捐赠形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拟调拨校外单位使用时,使用部门须向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后,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如遇丢失或被盗,使用单位须向学校保卫处报案,保留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交公安部门等单位核查后开具的丢失、被盗证明。使用单位须报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核对后的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信息。据此,明确丢失或被盗固定资产的赔偿责任。
使用年限期满的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原则上免于赔偿,但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对其提出整改的意见。如需赔偿,按照丢失或被盗的固定资产评估值赔偿。
使用年限未满的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原则上应实物赔偿;对于不能实物赔偿的,按评估值赔偿;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批评、整改意见,并做相应的处罚。
针对失火、使用人死亡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的情况,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等单位证实并开具相关证明后,视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备案责任人,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保护,并定期开展固定资产自查和核对,完善固定资产“一张表”的内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因未按有关程序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性能失效,以及擅自出租、出借及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