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长办公室文件
师后通〔2020〕14号
关于印发《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务后勤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经后勤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2020年9月1日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又称存货,指在开展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按其性质,可分为材料类、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确保低值易耗品合理购置与使用,厉行节约,避免积压浪费、挪用、虚报,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五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是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使用、核销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六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和部门预算以及实际需求进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严格在预算内合理安排支出,坚决杜绝虚假支出。
第七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在低值易耗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律通过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在领用、发放低值易耗品过程中,应认真细致做好领用、发放的台账记录,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妥善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核销和记录工作。
第九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应对低值易耗品的存量信息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