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长办公室文件
师后通〔2020〕11号
关于印发《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务后勤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师校发〔201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2020年7月7日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师校发〔201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总务部党委印章;
(二)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
(三)总务后勤实体机构和机关部门印章。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印章的刻制、销毁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 总务部党委印章、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由总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总务后勤实体机构和机关部门印章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并按规定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存档本单位印章刻制和使用校印的相关审批材料,审核印章使用申请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内容。印章保管场所必须确保安全。
第六条 印章使用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印。印章使用申请人需按要求报相应权限人审批,并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用印日期、申请部门、内容摘要、数量、申请人等内容,由印章管理人员加盖相应印章。使用总务部党委印章、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印。
第八条 作废、停用的印章按学校规定执行,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按照学校规定报告,并按程序申请补发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及时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校外对口单位的介绍信、公函等一般业务性联系。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规定,除校长书面授权用印外,各单位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刻制公章,严禁伪造和违规使用公章。违规刻制、使用印章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