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总务长办公室文件
师后通〔2021〕16号
关于修订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务后勤各单位:
为规范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研究修订了《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后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2021年12月2日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第三条 原则
(一)归属管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指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租出借、调拨、盘点、维修维护、处置、丢失被盗处理等相关流程,正确使用固定资产,避免造成非自然流失。
(二)账物结合原则。固定资产台账要与实际情况一一对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固定资产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工作。
(二)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租出借、调拨、盘点、维修维护、处置、丢失被盗处理等工作,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制作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三)做好固定资产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好性。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因未按有关程序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性能失效,以及擅自出租、出借及流失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追责。
(四)做好固定资产年度清查和盘点相关工作。
(五)离岗人员需要在离岗前办理好本人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采购
第五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1号)《北京师范大学货物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2号)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第四章 验收、入库
第六条 严格履行固定资产验收责任制。针对固定资产特点采取如下验收方式:
低于20万元以下(单价)的设备或低于5万元以下(单价或批量)的家具,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凭据。
高于20万元(含)以上(单价)的设备或高于5万元(含)以上(单价或批量)的家具,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合格,报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入账。
房屋及构筑物由基建处、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按基建或修缮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树木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核对、挂签、登账,履行日常养护和伐木报批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入库,需登录“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入库流程完成入库手续。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八条 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使用部门向总务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和提交拟出租出借的合同,报国有资产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取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调拨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之间调拨的,需登录“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调拨流程完成调拨手续。
5万元以下(单价或残值较小)的固定资产调出、调入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单价或批量)的固定资产调出、调入,由使用部门向总务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交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上报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盘点
第十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信息真实完整,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应定期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并及时办理资产流动的变动和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流程
(一)使用部门从“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固定资产台账,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依据,确保盘点过程规范,盘点结果真实、有效。
(二)使用部门根据实际盘点结果出具固定资产盘点报告,交各部门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汇总并自行存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固定资产台账记录,使用部门应当对查实的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据实报告。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重大资产损失情况的,应及时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漏报。
第八章 维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其管理流程如下:
(一)固定资产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需要认真查明故障原因,并对故障资产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登记。
(二)由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在保修期限内的联系相关供货商进行维修;在保修期限外的,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三)维修金额1500元(含)以上,须在“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办理栏申报填写维修申请。
(四)达到使用年限、维修成本高或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固定资产,可酌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行处置。
第九章 处置
第十四条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须大于6年,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使用年限须大于10年,家具类的使用年限须大于15年。耐用年限根据国家的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并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拟作报废处置,且须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组织技术鉴定;
2.报总务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组审核。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应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对于拟以捐赠形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章 丢失、被盗
第十七条 如遇丢失或被盗,使用部门须向学校保卫处报案,保留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交公安部门等单位核查后开具的丢失、被盗证明。使用部门须报总务党政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核对后的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信息。据此,明确丢失或被盗固定资产的赔偿责任。
使用年限期满的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原则上免于赔偿,但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对其提出整改的意见。如需赔偿,按照丢失或被盗的固定资产评估值赔偿。
使用年限未满的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原则上应实物赔偿;对于不能实物赔偿的,按评估值赔偿;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批评、整改意见,并作相应的处罚。
针对失火、使用人死亡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的情况,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等单位证实并开具相关证明后,视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备案责任人,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保护,并定期开展固定资产自查和核对,完善固定资产“一张表”的内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因未按有关程序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性能失效,以及擅自出租、出借及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师后通〔2020〕13号)同时废止。办法由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2021年12月2日印发